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,能不能认定工伤?案例精选 某机械厂职工邓某为该厂的货车司机,工作内容为驾驶该厂的货车送货至外地,一次在返回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邓某身受重伤。交警部门经调查,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。不久,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,邓某被认定为工伤。机械厂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提问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申报工伤的,首先应区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,这是最关键的一条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。 分析 第二,如果该职工发生的 交通事故并非在上下班途中, 而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 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, 无论职工在事故中 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, 都应当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: 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。 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,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, 应当认定为工伤, 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 鉴于上述情况,在工伤认定过程中,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,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。 当然,也有例外情形。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 “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 (一)故意犯罪的; 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 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” 因此,以上三种情况中, 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 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,无论在 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, 均不能认定为工伤。 结论 来源:中国劳动保障报、中国工伤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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